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7166号
原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及第三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及第三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远义
法官助理 张 东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