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某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491号
原告:**均,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新华园3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宇(特别授权),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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