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6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新华园3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松,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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