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6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新华园3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松,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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