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84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东山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2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翁德雄
人民陪审员王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