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五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5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0110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5号(新景中心)2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1WWF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五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五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1380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厦门五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584元及违约金、仲裁费6866元,本案执行费191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通过法院专邮向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缴费通知书,邮件由他人代收。
二、2021年5月12日,分别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商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2021年5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闽DV××××、闽DF××××号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
三、2021年8月3日,承办人前往申请执行人装修的“***虾”明发南门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系案外个体工商户,并非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日,承办人前往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院进行财产申报:目前公司的经营场所系租赁,登记在公司名下两台车辆已被其他被债权人开走,用于清偿债务。
四、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奋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厦门五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就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处置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