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952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被告: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99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81072A。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