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95某某与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1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99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81072A。
被告:***,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领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