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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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049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豊县。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060457933699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企业园14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799477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舜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16973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舜东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