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某某,(石材城院内),唐山市路南广发石材商行经营者。
被告*某某,现承包唐山路南区御园别墅工程。
被告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被告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履行地为唐山市路南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虞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