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梅,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长春市兴旺机械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与飞跃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温兴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工程管理处、**、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兴旺机械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雅文
人民陪审员 刘福刚
人民陪审员 陈春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