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81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文泰路1286号B1-1栋1单元2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55004K.
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多,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区。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祥泉洗浴楼11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MA1C98FY4Y.
负责人:刘福多,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23MB1875773H。
法定代表人: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艳,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锡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