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8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59号5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祥泉洗浴11号商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55004K。
负责人:刘福多,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6.00元(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