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8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59号5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祥泉洗浴11号商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55004K。
负责人:刘福多,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第三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6.00元(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