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3448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3448号
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震川西路2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52433。
法定代表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