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6572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5243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5531号民事调解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支付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246450元,此款于2018年2月9日前支付120000元,余款12645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应另行承担违约金40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246450元中被告未付部分及违约金4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韩林丽,开户行:建设银行昆山西郊分理处,账号:62×××49。)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了结,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19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27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19年6月2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19年6月28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余额。
7、2019年8月29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9月17日,本院委托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9、201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19年11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H×××××车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26日止),因该车辆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1、2019年12月1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64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664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磊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