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8188号
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52433。
法定代表人:孟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
原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482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淼
书 记 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