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1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6524-3,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孟军波。
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36678-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0601元及利息损失(以2806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因“原址无人”而退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5月10日,2018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经查:执行人江苏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4543.20元,本院已经扣划,扣除执行费4208元,剩余案款已于2018年10月23日发还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8年5月16日,本院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反馈其无房产登记。
6、2018年10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7179.00元,实际执结到位90335.2元元,执行费4208元。尚未执行到位1968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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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延杰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