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92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玉山镇震川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913205835558652433。
法定代表人:孟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9314440P。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苏058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901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其他无。
2、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自然资源部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7、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8、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且部分执行案件已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号:73×××76_000001,冻结期间从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605.73元)、中国银行苏州民治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9×××92,冻结期间从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33.33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须于冻结到期日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解冻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0、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11、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5290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29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帅
审判员 洪文林
审判员 王缀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