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934号
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孟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华,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
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