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524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127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
2、2018年2月28日,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2018年3月1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昆山分中心查询了***名下的公积金信息,经查:***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2018年4月28日,本院委托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查询了***名下房产信息,经反馈***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8年6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912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391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