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921民初1766号
原告: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11委爱建家园小区3号楼东向西数8号商服1-2层。
法定代表人:程立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和,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
法定代表人:徐青山,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村村主任,现住勃利县。
原告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和、李艳、被告勃利县小
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435012.8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6月20日工程交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公司通过勃利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依法取得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文化广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权,成交价格为388584.00元。双方经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经原、被告协商改变工程施工方案,项目工程款变成两部分,原招投标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为479716.06元,该项目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另一部分为标外增加部分,最后工程结算经审定金额为1435012.80元,该项目于2019年6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工程款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支付工程款,但是现在村里没有钱。原告要求给付延期利息,也没有异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认可。此工程没有履行正常的招投标手续,没形成书面合同,就是口头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也未签定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施工的约定都认可,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建设施工,双方对工程欠款的数额均无异议,被告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时结算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宝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43501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宏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