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3民初837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新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69884568M。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明,**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会信用代码112301030022896612。
负责人:任广宇,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秋,**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佰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岗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被告王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围墙建设费3184272元及利息1228598.28元,共计4412870.28元(自2014年4月1日起,以3184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8月2日利息为1228598.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与隶属于被告的哈尔滨兴利村、靠山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征收指挥部签订《委托管理规划内(红线)土地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管理《48.62万平方米》、《34.88万平方米》、《46.8万平方米》、《南三环联通工程王岗高架段项目》、《电塔用地》规划内土地的管理。管理时间从2012年3月开始至土地移交为止。管理费6643728元,围墙建设费31842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案涉土地进行维护管理,并修建了围墙。但被告迟迟未支付管理费和围墙建设费,已经构成违约。
王岗镇政府辩称,一、被告要求从2014年4月1日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不符合常理。原告建设围墙的范围、标注和米数等问题有工程验收认定单,有现场工作人员签字认定,且有评估报告,被告予以认可。但给付时间不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给付,因为,围墙建设项目从2014年才开始启动,但绝大部分是2015年建设的,2016年5月验收,因此,被告认为,鉴于哈尔滨市的寒地特点,工程工期一般从4月初开始准备,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该项目建设费用付款时间既不能是2014年,也不能是2016年,应于2015年4月1日拨付较为合理。二、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和利率确定应客观公正合理。虽然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认为,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妥。因为,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可以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并不是民间借贷,属于工程欠款,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公布时间是2015年10月24日,利率1-5年期为4.75%,虽然是历年最低利率,但恳请法院考虑政府财力的实际情况,如支持对方利息诉求,恳请法院按年利率4.75%计算。三、关于利息计算截止时间问题。原告要求利息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坚决不予认可,如法院支持对方的利息诉求,被告只认可给付至2020年6月30日,超出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被告不予认可,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佰公司举示的证据为:《委托管理规划内(红线)土地协议》、认定单、工程验收认定单、**江德中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王岗镇人民政府了解位于哈尔滨市兴利村、靠山村及南三环等处围墙市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王岗镇政府举示的证据为:《委托管理规划内(红线)土地协议》、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息表、2017年4月6日城发公司给南岗区政府的复函、《兴利村和靠山村土地整治项目补偿方案须知》。本院对双方举示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岗镇政府下属的哈尔滨兴利村、靠山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征收指挥部(委托方、甲方)与宏佰公司(受委托方、乙方)签订《委托管理规划内(红线)土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48.62万平方米》、《34.88万平方米》、《46.8万平方米》、《南三环联通工程王岗高架段项目》、《电塔用地》规划内土地,委托管理期限从2012年3月开始至土地移交为止,委托管理费用为6643728元、围墙建设费3184272元,共计982800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应先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一次性拨付,即9828000元。围墙标准2.4米高240厚灰砂砖砌体,M5混合砂浆,砖围墙附墙柱,圈梁压顶,基础240*240混凝土(546元/米,总计5832延长米)。协议管理期间,甲方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管理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支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乙方损失。协议签订后,宏佰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对相关土地进行管理,建设了围墙,但王岗镇政府未向宏佰公司给付委托管理费用、围墙建设费用。宏佰公司在本案审理前以诉讼方式向王岗镇政府主张上述协议中的委托管理费用,并已得到法院的支持。庭审中,宏佰公司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王岗镇政府迟延给付围墙建设费的利息。
本院认为,王岗镇政府下属的哈尔滨兴利村、靠山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征收指挥部与宏佰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规划内(红线)土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宏佰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建设围墙的合同义务,王岗镇政府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围墙建设费,其未按时给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及迟延给付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宏佰公司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对于宏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建设费318427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3元,减半收取计21051.50元,由哈尔滨市***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