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23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