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468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XX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升,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同义,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明,铜川市王益区XX中心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XX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22日作出(2018)0204民初4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账号上的银行存款539134.40元,期限为2018622日起至2020621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XX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于2019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XX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账号上银行存款539134.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