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诉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468号
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升,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账号539134.4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宝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账号上的银行存款539134.40元,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3216元,由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