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507号
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宝龙广场B幢1单元606室。
法定代表人:邢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悦,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