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正航货物运输服务部、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060号之一
申请人:沂源县正航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华源路与西台北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3PGWX0X1。
经营者:刘伟,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B幢1单元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6395161P。
法定代表人:邢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县正航货物运输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