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被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B幢1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邢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且双方未就管辖法院进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有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本案原审被告江苏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江苏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宋新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书 记 员  刘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