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邢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浩,江苏周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煌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村殷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煌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连富
书 记 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