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358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358号

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邢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成,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5548元;利息(以155548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18日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外墙岩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建设单位开发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香榭兰庭项目一期的3#、4#、7#、8#、11#、12#、15#、16#楼外墙岩彩涂料施工项目。原告施工的过程中,因被告承包该施工项目的1#、2#、5#、6#楼外墙岩彩涂料不能完成,为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便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就其承包项目劳务部分施工,并承诺上述项目的工程款由其支付。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劳务施工项目。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55548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当时我在廊坊开发区家兴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我公司在徐州市云龙区香榭兰庭项目的负责人是朱洪瑞,当时朱洪瑞向我银行卡转账50000元,让我给一个叫邢江的银行账户转账。

经审查,原告经核实认可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其无权以诉称理由向***主张劳务费用,即***不是适格被告,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7元,退还给原告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人民陪审员  史永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