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7932号 申请人: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B幢1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7855.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科技公司已提供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7855.5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财产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