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7932号
申请人: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B幢1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7855.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科技公司已提供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7855.5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财产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