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4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施工要求,实际施工了菏泽市东火车站客运设施改造加压泵站采暖工程,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且该工程现已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瑞丰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原告工程款49000元,但是仅支付了4000元,剩余4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瑞丰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瑞丰公司(甲方)签订《暖气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菏泽站客运设施改造加压泵站采暖工程,工程地点菏泽市东火车站加压泵房,承包范围根据甲方要求对与中铁十局所签订的暖通合同内暖气进行安装施工,其主要内容包括:1、甲方与十局合同内的室内外暖通;2、施工图纸内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工程造价结算、付款方式:本工程造价以十局提供的工程概算为基准,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固定总价+签证工程量决算价,固定总价为6900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十局对本项工程款的拨付,甲方扣除协商的2万元管理费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季,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原告主张其按照被告的施工要求进行了施工,但是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剩余45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原告***承揽菏泽站客运设施改造加压泵站采暖工程属铁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改勤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郑文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