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田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少庚,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一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7)冀0528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并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40%计算的利息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付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29元,共计11057元,由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冀0528执105号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李允嵩高消费。并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冀0528执105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允嵩拘留15日。由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允嵩无下落,未能实际拘留。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89.69元,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支取。对余款,本院向车管、工商、不动产、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财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法院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永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