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386.91元。
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个银行账户,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2019年5月21日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到期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5月21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经查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2019年6月10日,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10日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1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第多次查控,经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2019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荣宗
审判员  于文祥
审判员  任玉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