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2019年10月24日,本院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仅有少量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开户。2019年10月2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拒收退回。
因被执行人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0年3月6日,本院再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4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告知。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3执1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崔志刚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