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2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卿
书 记 员  郑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