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李允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鲁1791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17民终3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1791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施工要求,实际施工了菏泽市东火车站客运设施改造加压泵站采暖工程,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且该工程现已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瑞丰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原告工程款49000元,但是仅支付了4000元,剩余4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瑞丰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原告***承揽菏泽站客运设施改造加压泵站采暖工程属铁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