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粤0303执8465-846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悦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娟;深圳市聚能环保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二案,(2017)粤0303民初14327号民事调解书、(2017)粤0303民初14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二案共计人民币49045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粤0303执8465-8466号二案予以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