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88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仲炜。
原告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2.51元,财产保全费4792.50元,共计1096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