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88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盛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15614D。
法定代表人: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元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7797837Q。
法定代表人:罗仲炜。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