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11274号
原告:宁波远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5826036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574127430U),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苗军。
原告宁波远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远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宁波远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