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众光灯饰经营部与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2532执240号之一 申请人:河口众光灯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2MA6KN7M86L。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北山路吉顺建材城C幢1-2号。 经营者:***,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湖南省石门县,现住云南省河口县。 经营者:***(系***丈夫),男,1985年4月18日生,土家族,户籍住址为湖南省石门县,现住云南省河口县。 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386502。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桂苑住宅小区3幢1单元1602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口众光灯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22)云253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8月1日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材料款37867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倍迟延履行金等,案件受理费373元、执行费507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委托河口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0.9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有: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人认可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且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532执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