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6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丘北县。现羁押于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丘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桂苑住宅小区3幢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8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7月7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