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景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华通源物流中心B6栋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71056。

法定代表人孙亚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南北医药仓储楼二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085N。

法定代表人张彪。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景达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1998)深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决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事项:1、撤销(2018)粤0304执恢315号《执行通知书》,终结对(2018)粤0304执恢315号案件的执行;2、解除对异议人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岗厦支行账户03×××32内余额350万元冻结。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2018)粤0304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粤0304执恢315号执行裁定书。后申请执行人就上述裁定申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粤03执复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2018)粤0304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粤03执复228号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4执恢315号《执行通知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晓  凤

执行员 李    罡

执行员 张  玉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志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