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龙泉寺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破申11号
申请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丹江口市龙泉寺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五龙池村。
法定代表人:刘启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筑公司”)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龙泉寺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寺水电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华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厦建筑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龙泉寺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向斌
审判员  熊品
审判员  刘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伟
书记员程正广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