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40079H。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押金12000元,赔偿***差旅费2600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45元,并支付执行费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建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欢
书 记 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