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636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梁家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3925505J
法定代表人:刘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谭志强,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400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志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3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十堰宜居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谭志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2694元。被执行人***、谭志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志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志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收入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