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23民特4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21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到庭核对,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属贷款保证金暂无法扣划外,未发现有其他较大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经本院查询:(1)、被执行人***在竹山县城关镇登记的三处不动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正在另案处置中;(2)、被执行人***以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施工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1组“秦楚商城”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其享有2662万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案正在本院另案执行中;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正在另案处置中,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亦在向本院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华厦建安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323民特4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