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正旺门窗有限公司、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献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06840079H。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131334.31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8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恢107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