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40079H。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46158.18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6158.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2%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44元,申请执行费60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3月14日两次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