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初字第170号
原告: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0号自编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总经理。
被告:禾丰海运股份有限公司(HOFENGMARITIMECO.S.A.)。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左营区博爱二路642号7F。
被告:生捷海运有限公司(CENTRILLIONMARITIMECO.,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46号银禧中心18楼1801-2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禾丰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生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99元,减半收取7,6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辉程
审 判 员 林依伊
代理审判员 周田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照东